市場監管等部門持續加大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守牢安全底線。為進一步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宣傳力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現將2024年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 吉林某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論案
2024年11月11日,鹽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吉林某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論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0元;對2名檢測人員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各罰款5000元。
2024年7月9日,執法人員對在本市開展電梯自行檢測業務的電梯檢測單位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論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檢測人員在對某小區16號樓兩臺電梯開展檢測項目“門的鎖緊和閉合試驗”中,僅僅開展了部分層站的嚙合深度試驗,且均未驗證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是否有效,不符合《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A1.2.7.7的要求;在對小區23號樓兩臺電梯檢測時,在發現西側電梯機房門無法打開后,以東側電梯機房代替西側電梯機房進行虛假檢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市場監管局對其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自電梯自行檢測工作實施以來,大量檢測機構進入電梯檢測市場,為嚴把檢測質量關,走好全市電梯自行檢測“第一步棋”,鹽城市市場監管局持續關注電梯自行檢測行業態勢,重點整治檢測走過場、漏檢缺項等問題,堅決打擊未按規范要求開展檢測和虛假檢測等違法行為,著力規范檢測市場秩序,筑牢安全底線紅線,保障群眾乘梯安全。
2. 東臺市某機械廠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案
2024年10月25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臺市某機械廠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0000元。
2024年2月份,執法人員在對東臺市某機械廠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不能提供其銷售的特種設備檢驗驗收和銷售記錄,執法人員現場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改正。經查明,自2016年以來,當事B體育網頁版 B體育官網入口人累計銷售了244臺第二類固定式壓力容器,均未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壓力容器作為特種設備,其生產、銷售、使用、維保均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當事人作為特種設備銷售經營單位,累計銷售各類壓力容器244臺(套),期間一直未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未見相關臺賬,只管經營銷售而忽視潛在安全風險,沒有做到“三管三必須”,此類違法行為應當嚴厲查處。
2024年11月4日,建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裝人員荀某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行為,罰款35000元。
2024年3月29日,執法人員對建湖縣顏單鎮某水產品經營部現場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編號為R18-4905和R18-3389的2臺壓力容器制造日期分別為2018年8月和2018年6月,2臺設備無檢驗信息,也無法提供檢驗報告。經查,上述2臺壓力容器由荀某于2023年3月安裝,2023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荀某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也未取得安裝資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由于生產企業不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質量控制體系和安全保障措施,其產品質量和安全性無法得到保證,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通過對這類案件的查處,能夠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024年6月5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鹽城市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出租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7500元。
2024年3月13日,執法人員對鹽城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廠區內發現一臺正在使用的叉車,由鹽城市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出租。經查,當事人購買叉B-sport B體育官方網站車用于出租,自2024年1月起租賃給鹽城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使用并簽訂租賃協議。租賃期間,該臺叉車未取得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出租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射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叉車作為一種對人身和財產安全存在危險性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投入使用極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是確保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重要手段,通過對設備的檢查、測試和評定,可以發現設備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修復和維護,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本案的查處旨在警示出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要求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履行特種設備管理義務,切實保障叉車的使用和出租安全。
2024年11月6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射陽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車用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
2024年6月5日,山東省某區市場監管局發來協助調查函,稱車牌號為“蘇JW****”的車輛使用的車用氣瓶涉嫌超期未檢。6月13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車用氣瓶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和相關資料臺帳。經查明,上述氣瓶凈重572Kg,盛裝介質是LNG,公稱容積995L,公稱工作壓力1.59MPa,屬于《特種設備目錄》規定的種類(車用氣瓶)。當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購買上述車輛后,辦理了營運手續投入運營。至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未按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申請,也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射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車用氣瓶屬于高壓設備,在安裝、充裝、使用、檢驗等環節稍有疏漏,極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然而仍有部分客運公司和氣瓶充裝單位無視安全隱患,導致部分車輛帶著沒有定期檢驗過的氣瓶上路,一旦發生事故,將給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本案的查處旨在警示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要求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履行特種設備管理義務,切實保障車用氣瓶的使用安全。
2024年12月23日,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經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10月2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4臺標示額定起重量為2.8噸的電動單梁起重機,當事人提供的出廠合格證、數據表等顯示設備的起重量為5噸,涉嫌虛標額定起重量。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購進上述設備,從購進、安裝、使用至檢查當天,一直未對上述電動單梁起重機申請檢驗,其在檢查后主動聯系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手續,于2024年11月21日檢驗合格,并將標示起重量改為5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起重機械作為一種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投入使用極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當事人通過“大噸小標”方式逃避監管,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本案的查處旨在警示使用單位必須增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相B-sport B體育官方網站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
2024年4月15日,濱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濱海某電梯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2024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對濱海某電梯有限公司銷售的2臺電梯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與小區業主簽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造工程合同,承擔兩個樓梯通道電梯加裝工程。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從蘇州某電梯技術有限公司購進電梯2臺。安裝結束后,當事人未將電梯移交給業主或物業,且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即投入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濱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一項利民工程,旨在方便居民出行,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一些單位在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影響了群眾出行安全。此案的查處,有力打擊了使用“非法電梯”違法行為,也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單位敲響了安全警鐘。
2024年2月28日,響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安全閥校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0000元;對法人徐某和涉案員工董某某各罰款5000元。
2024年1月1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響水縣某燃氣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于1月7日校驗完成的14個安全閥均無拆卸痕跡,為其提供安全閥校驗服務的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的安全閥校驗報告。經查,上述安全閥于2023年12月26日到期,2024年1月6日,涉案燃氣公司聯系當事人校驗安全閥,1月8日,當事人出具校驗日期為1月7日的安全閥校驗報告。1月9日,當事人派員到達涉案燃氣公司對上述安全閥進行查看,現場未拆卸安全閥進行校驗,并送達安全閥校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響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及其法人和涉案員工作出行政處罰。
安全閥是保障壓力設備安全的關鍵裝置,在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中,當壓力超過安全限值時,安全閥能正常開啟,釋放壓力。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會造成有問題的安全閥被判定為合格而繼續使用,一旦設備超壓,安全閥無法正常工作,就會引發爆炸、泄漏等事故。本案當事人作為一家取得法定資質的安全閥檢驗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質量控制機制,在未對安全閥開展實際校驗的情況下,出具合格的校驗報告,給企業安全生產帶來嚴重隱患,依法應當予以嚴厲查處。
9. 江蘇某線纜有限公司未對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案
2024年11月1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蘇某線纜有限公司未對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的叉車存在照明系統故障問題,當事人現場陳述未對該臺叉車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執法人員隨即展開調查。經查,江蘇某線纜有限公司未對該臺叉車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情況屬實,且之前曾因未對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被責令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大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出行政處罰。
事前預防是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特種設備的經常性維護保養不僅能夠提高設備的運行效率和使用壽命,更可以降低設備故障帶來的安全風險。本案的查處,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升了使用單位安全意識,有效預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024年10月8日,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鹽城市某羊毛衫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鍋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2024年6月5日,根據協助調查函,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鹽城市某羊毛衫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對協查函中所述的一臺生物質蒸汽發生器進行測定。經測定,上述標稱額定水容量29L的蒸汽發生器實際正常水位水容積為94.45L,屬于特種設備。當事人在廠家告知其蒸汽發生器水容積虛標的情況下,雖然有購買合規D級鍋爐進行替代的行為,但在新鍋爐未到位的情況下依然繼續使用原蒸汽發生器,并且未經檢驗,直至被查才停止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為逃避監管,部分使用單位明知其使用的鍋爐已“超標”,屬于特種設備,需要檢驗和辦理使用登記,卻仍然視而不見,存在僥幸心理。本案的查處對同類型企業開展自查自糾起到推動作用,進一步落實了鍋爐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
11.鹽城市某電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9月24日,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鹽城某電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0000元。
根據投訴舉報線日,執法人員依法對市區某電梯進行現場檢查,通過調取無紙化維保記錄并比對維保現場監控錄像,發現2024年6月4日,當事人維保人員在對某酒店內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未對上述電梯進行停梯檢查,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梯安全運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查處電梯維保違法案件,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因維保不到位導致的安全隱患,防止電梯“帶病運行”,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還能通過法律的威懾力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效應,推動電梯維保行業健康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乘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