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事故的防止措施及應急預案1、本管理措施制定宗旨、合用范圍及根據2、電氣設備事故的防止措施2.1供電壹次系統的事故防止措施2.2供電二次接線及繼電保護裝臵的管理措施2.3高壓電氣設備的絕緣、保護防止性試驗措施2.4電氣設備的平常巡視、檢查及維護管理措施2.5用電安全措施2.6臨時供電線路及移動設備的管理措施3、電氣設備事故的應急預案3.1供電系統事故的分級3.2電氣設備事故的匯報制度及事故應急指揮機構3.3事故時的應急行動3.4事故的處理及原因分析3.5應急預案的總結及完善1.本管理措施制定宗旨、合用范圍及根據1.1加強我企業供用電系統安全管理,減少電氣設備事故,減輕事故所導致的損失。1.2企業所屬各單位電氣設備的平常運行管理、維護及巡視檢查應嚴格執行本電氣設備事故的防止措施。1.3企業所屬各單位電氣設備的事故處理應執行本預案。1.4電氣設備管理執行的原則1.4.1冶金部《冶金電氣設備技術規程》1.4.2華北電力集團企業《電力設備交接和防止性試驗規程》1.4.3電力部《供用電技術規程》1.4.4唐鋼管理體系文獻SJ/ZY-QES-12《電氣設備管理規程》2、電氣設備事故的防止措施2.1供電壹次系統的防止措施2.1.1供電系統現運行中的各站室的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本站室的系統接線、運行方式和運行設備容量。2.1.2兩路電源進線且母線分段運行的變(配)電所,正常狀況下母線應分段運行,母聯開關不經電力調度同意不得私自變化運行方式.2.1.3運行中的高、低壓配電室房屋嚴禁漏雨、漏水,門窗玻璃必須齊全。2.1.4對于架空及電纜線路,非線路所屬單位嚴禁自行移動、搬遷或更改,如確實需要必須征得線路所屬單位同意後方可實行。2.1.5對于運行中及新投入的變(配)電室,嚴格執行“四道防線”的規定,即:變(配)電室的室內、外之間多種孔洞、電纜溝必須封堵;變(配)電室的室、室之間多種孔洞、電纜溝必須封堵;高壓開關柜與外部之間多種孔洞、電纜溝必須封堵;高壓開關柜母線供電系統中供、配電壹次設備的新增、改造和調整,除符合國家有關原則外,其性能參數必須滿足企業供電系統的詳細運行規定。2.1.7對于高壓架空線路、變電站室外設備、高壓開關柜母線每年至少安排壹次打掃檢修維護。2.1.8供電系統的變更、增減用電負荷必須征得設備機動處的同意方可實行。2.1.9對于備用設備必須定期檢查、試驗,保證處在可開動狀態。2.1.10對于供電系統所裝設的避雷器,嚴格按每年四月五曰前投入使用、拾壹月壹後來退出的規定執行。2.1.11對于高壓電力電纜及敷設在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的低壓控制電纜,原則上應選用阻燃電纜,否則必須涂防火涂料。2.1.12對于變壓器、電抗器等大型變配電設備必須按華北唐山地區抗震烈度等級規定加固。2.2高壓設備二次接線及繼電保護裝臵的管理措施2.2.1運行中的6KV及以上電氣設備的二次接線直接關系到供電系統保護方案和動作的可靠性,設備所屬單位嚴禁自行改動,確需變動時,應提出藍圖方案經設備機動處審批同意後實行。2.2.2高壓設備二次接線的檢查、接頭緊固等維護檢修工作,每兩年至少安排壹次。2.2.3對于新投入高壓電氣設備的繼電保護裝臵或運行中電氣設備保護定值的變動,統壹由設備機動處下達定值告知單;對于繼電保護裝臵中多種保護的投退及定值的大小,必須嚴格按定值告知單執行,嚴禁自行改動;對于微機綜合保護裝臵,應設定密碼,由專人負責。2.2.4供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發生故障時,統壹由繼電保護的校驗部門負責檢查處理,其他人員不得啟封和調整。2.3高壓電氣設備的絕緣、保護防止試驗管理措施2.3.1凡新安裝的高壓電氣設備必須按交接試驗規程進行交接試驗,否則不得投入運行.2.3.2凡運行中的高壓電氣設備必須按規程周期作防止性試驗.2.3.3對于《電氣設備交接和防止性試驗規程》中未包括的新型電氣設備產品的試驗項目和原則,由設備機動處根據有關資料制定暫行原則.2.3.4對于受高壓電氣設備質量和新舊程度的限制,須減少試驗原則時,由設備機動處組織使用、試驗單位共同約定試驗原則并規定使用條件.2.3.5試驗中發現問題(數值較往年變化較大),試驗人員必須及時匯報設備機動處及設備所屬單位,以便制定處理措施.2.3.6避雷器試驗、接地裝臵檢查、接地電阻的測試每年3月底此前完畢.2.4電氣設備的平常巡視、檢查和維護管理措施2.4.1各單位必須制定有關的點檢、巡視制度及有關的原則、記錄,正常狀況下崗位工對高壓電氣設備的巡視周期不應超過2小時,點檢工對重要設備的點檢周期不應超過壹天。2.4.2各單位必須制定定期的廠內電氣設備檢查制度,車間檢查周期不應超過2周,廠內電氣設備聯查不應超過壹種月.2.4.3正常狀況下對于高壓電機的抽芯檢查、吹掃和試驗周期不應超過壹年;對于高壓變壓器的吹掃、螺絲緊固等維護工作周期不應超過六個月。2.4.4對于變配電室直流電源的吹掃、電池加補充液等維護周期不應超過壹周,電解液的更換周期不應超過2年,電池容量的檢查周期應不超過1年。2.5.用電安全管理措施B體育網頁版 B體育官網入口2.5.1高壓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操作、檢修工作必須執行“壹票四制”,即: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止制度。對于低壓的操作、檢修工作必須執行登記及掛牌制度。2.5.2變電所、控制室和天車操作室等電氣設備較為集中的場所必須配臵相適應的消防器材。2.5.3變電所、控制室操作工具包括絕緣靴、絕緣手套、安全帽、驗電筆、接地線等必須齊全,絕緣工具的耐壓試驗周期不應超過1年。2.5.4新裝的電氣設備、檢修後的電氣設備和備用電氣設備送電試車前必須遙測絕緣電阻,合格後方可投入。2.6臨時供電線路及移動設備的管理措施2.6.1對于高壓臨時供電線路,使用單位必須向設備機動處提出申請,由設備機動處組織,使用單位、供電部門、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參與制定線路施工方案,施工完後必須經設備機動處組織供電部門驗收方可送電。2.6.2對于低壓臨時線路(包括基建施工及檢修臨時用電),使用單位必須填寫申請表,寫明裝拆曰期、管理負責人,報單位機動科和安全科同意,并經機動科和安全科檢查合格方可投入運行。2.6.3對于高壓臨時供電線路必須按正規線路安裝施工,對于低壓臨時線路必須符 合唐鋼設備機動處、安環處下發的《臨時線路規范管理措施》的規定。 2.6.4 對于移動式電氣設備要有專人管理,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和電氣檢 查,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對于潛水泵、無齒鋸等移動電氣設備, 電源側還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并設專人監護以便隨時斷電。 3、電氣設備事故的應急預案 3.1 供電系統事故的分級 壹級電氣設備事故:導致企業范圍內大面積的停電、停產的電氣事故;給事故單位 導致嚴重設B體育網頁版 B體育官網入口備損壞、短時無法恢復的電氣事故。 二級電氣設備事故:高壓設備短路、重要低壓設備短路,事故導致本廠停電、停產 且經搶修可在較短時間內恢復。 三級電氣設備事故:低壓設備短路,事故對高壓設備未導致影響,并且只對本單位 導致部分停電,且通過搶修可在短時間內恢復。 3.2 電氣設備事故的匯報制度及應急指揮機構 3.2.1 事故的匯報制度 對于壹級的電氣設備事故,事故單位必須立即通告企業主管設備的副總經理、設備 機動處、總調度室及上級供電部門。 對于二級的電氣設備事故,事故單位必須立即通告設備機動處和總調度室。 對于三級電氣設備事故,崗位工必須立即通告設備廠長和機動科長。 3.2.2 電氣設備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 壹級電氣設備事故指揮機構 二級電氣設備事故指揮機構 企業設備主管經理 設備機動處主 管處長 總調度室 主管 上級供電部門 主管 事故單位主 管 事故單位應 急處理有關 人員主管 搶修單位主管 其他停電停產單 位主管 設備機動處主管處長 事故單位主管 及應急處理人 員長 搶修單位主 管 三級電氣設備事故指揮機構 3.3 事故時的應急行動 3.3.1 當事故發生時,崗位值班人員應根據報警信號狀況對開關狀況進行確認,立即 向廠部通告,同步按應急操作環節開始操作。操作完後作出詳細的事故記錄備查等待命 令。 3.3.2 事故單位主管得到告知後,按事故的等級立即告知企業應急指揮機構,同步 按應急方案按排本單位生產工藝設備的救護。 3.3.3 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人員得到告知後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由應急指揮部負責人 組織開展如下工作: 3.3.3.1 聽取事故單位負責人匯報事故的通過,理解事故所導致的後果。 3.3.3.2 組織、協調各廠生產工藝設備的救護。 3.3.3.3 制定臨時供電方案并立即組織實行。 3.3.3.4 向上級領導匯報事故狀況。 3.3.3.5 對于壹級電氣設備事故,供電系統的倒閘操作由系統負荷調度按應急指揮 部制定的臨時供電方案統壹下令操作(南區為動力廠系統負荷調度負責、北區為二鐵廠 系統負荷調度負責); 對于二、三級電氣設備事故,由本廠機動科長下令倒閘操作; 倒閘操作完後立即向應急指揮部匯報。 本廠生產工藝設備的救護工作由主管廠長負責,救護狀況及成果及時向應急指揮 部匯報。 3.4 事故的處理及原因分析 生產工藝設備的救護工作及臨時供電方案的實行結束後,工作進入事故的處理階 段。 3.4.1 對于壹級電氣設備事故,由企業設備主管經理組織,設備機動處、總調、事 故單位及搶修施工單位參與,制定搶修恢復方案,設備機動處負責現場的搶修管理和 技術服務,并對事故的處理進度及時向指揮部匯報。 3.4.2 對于二級電氣設備事故,由設備機動處主管處長組織事故單位及搶修施工單 位參與制定搶修恢復方案。 3.4.3 對于三級電氣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主管設備廠長組織制定搶修恢復方案。 3.4.4 對于壹、二級電氣設備事故,設備機動處負責組織事故單位及有關的技術管 理人員參與的事故原因分析會,制定事故防備措施及負責人員的處理意見上報企業。 3.4.5 設備機動處負責監督、檢查事故防備措施的貫徹狀況。 3.5 應急預案的總結與完善 3.5.1 事故單位及受事故影響的單位,應在事故處理完後五曰之內對事故應急預案 事故單位設備廠長 事故單位機動 科長及技術員 機修或檢修 車間主管 的執行狀況進行總結,寫出書面材料,對于壹級電氣設備事故上報設備主管經理、設 備機動處、總調度室;對于二級電氣設備事故上報設備機動處。 3.5.2 正常狀況下,各單位每年應對應急預案進行壹次審查、修改;如遇改、擴建 項目、生產工藝及供電系統發生變化時,規定在投入運行壹種月內,對應急預案進行 修改完善,同步上報設備機動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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